(網經社訊)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、北京云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趙占領在接受《國際商報》采訪時表示:
1、商家開展“0元購”活動的實質是一種促銷行為,從法律層面來講,這種促銷模式并不違法。但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之處需結合具體情況判斷。
2、就澳森跑步機案例,商家在其商品銷售頁面介紹了“0元購”活動規則,明確表示消費者購買店鋪內指定型號跑步機,在40天內跑步35小時以上可得到全額購機款,即為對消費者的一種承諾。雖然消費者在購買時沒有與商家簽訂紙質購買合同,但是商家的商品信息具體、確定,屬于合同法所規定的要約,消費者下單屬于承諾,合同即成立。消費者只要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按照商家規定完成任務,商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消費者換人替跑,在法律層面,商家應按照此前承諾全款退還消費者購機款,若不退還則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,屬違約行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