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網經社訊)網經社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、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馬愷濃律師在接受《揚子晚報》記者采訪時表示:
1、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25條的規定,經營者采用網絡、電視、電話、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,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,且無需說明理由,但下列商品除外:(一)消費者定作的;(二)鮮活易腐的;(三)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;(四)交付的報紙、期刊。上述案例中,消費者購買的是一般性衣物,依據相關規定,不屬于不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范圍。
2、案例中,雖然商家在店鋪內商品頁面中標注了“不支持七日無理由退貨”,但實質上是通過格式條款隨意擴大“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”的商品范圍、剝奪和限制消費者享有的退貨權利,屬于不公平、不合理的內容,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。